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某纺织公司一名员工在上班时间抽烟,屡次违反相关管理制度,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随后,他向法院提起诉讼。11月13日,红星新闻记者获悉,法院日前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被告以原告经劝诫拒不改正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,不违反法律法规。
据介绍,王某某于2023年9月1日就职于某纺织公司。2024年4月3日,公司以王某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,向他发出了开除通知。随后,王某某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,广安市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。王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,随后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公司认为,王某某明知厂区禁止吸烟还多次违反,同时还存在上班睡觉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,公司有权开除王某某。王某某则表示,“其他人也抽了烟,我觉得上班睡觉并不会影响我操作的程序。我没有严重违反纪律,公司开除我属于违法,应当向我支付赔偿金。”
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,被告在原告入职时就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,并发放了《员工手册》,原告知晓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。被告曾对原告违反公司禁烟制度、上班期间睡觉等行为进行约谈,原告在约谈笔录中表示会积极改正,并承诺如果下次再违反,同意公司将其开除。
法院审理认为,因原告上班期间屡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,对被告公司的生产安排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,被告曾就对原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约谈劝诫,原告在被约谈中作出承诺表示会予以改正,然而原告在后续工作中并未改正,再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。被告以原告经劝诫拒不改正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,不违反法律法规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表示,安全生产无小事,防患未然是关键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制定禁烟制度,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营造健康工作环境的必要之举。被告公司作为一家纺织企业,厂区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的原材料,因此对消防安全的要求尤为严格。王某某作为公司员工,本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,然而其无视公司的制度管理和约谈劝诫,多次在厂区内吸烟,其行为虽未造成损害后果,但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,给公司的管理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因此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
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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